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周錦福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22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