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34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346號被付懲戒人 莊淑華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莊淑華申誡。
事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莊淑華(下稱 莊員 )99年12月25日原臺中縣、市合併後任本市大甲區順天國民小學(下稱順天國小)教師,104年8月1日退休,渠95至100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104年3月莊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娜希斯特粧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娜希斯特公司)董事身分,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茲據順天國小函請本府經濟發展局提供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莊員自96年5月8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會,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104年4月20日解除其兼職董事身分。莊員自述娜希斯特公司為家族企業,渠僅掛名擔任董事,未參與經營及支領薪資報酬。該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莊員擔任董事期間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報酬。針對莊員自述及該公司證明書內容,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供莊員99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確查無莊員有支領該公司薪資情事。全案經順天國小104年9月11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決議:莊員知悉並掛名該公司董事,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記過1次,並應移付懲戒。
二、莊員擔任娜希斯特董事,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莊淑華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號函檢附莊淑華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
(三)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74860號函、娜希斯特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願任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及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173960號函。
(四)莊淑華陳述意見書。
(五)娜希斯特公司證明書。
(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9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順天國小104年9月11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莊淑華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莊淑華係臺中市政府大甲區順天國民小學(下稱順天國小)教師,並於95年至100學年度兼行政職務。
惟其自96年5月8日起,擔任娜希斯特粧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娜希斯特公司)董事,迄104年4月20日始解任該職務。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號函檢附被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74860號函、娜希斯特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願任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173960號函、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書、娜希斯特公司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9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順天國小104年9月11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於兼任行政職務期間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莊淑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