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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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姝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052、3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