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76號原告 潘三郎 訴訟代理人 潘曉琪 被告 簡明捷 兼訴訟代理人 簡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再進行鑑定及測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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