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822號債權人 葉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 顧芮萍 是為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抑或為債務人?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敘明清楚,又請求原因事實內載明「債權人持有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顧芮萍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張…」(惟顧芮萍僅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應具狀更正債務人及請求原因事實欄)㈡台端附表編號2-票據號碼UW0000000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5年10月31日,台端誤繕為105年10月30日,應具狀更正。
㈢台端所聲請3紙支票(票據號碼:UW0000000、UW0000000、
UW0000000)中,僅有提出UW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未見、UW0000000、UW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如有,應提出予本院審核。又台端附表內未載明3紙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具狀補呈。
㈣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6年3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272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㈤請就上述情形,於更正後,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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