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育儒 等51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