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9號聲請人 薛黃鱷蛾 相對人黃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陳美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668876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黃陳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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