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98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訴訟代理人 吳一凡 被告 陳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玲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應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關被告陳麗玲部分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