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聲請人 楊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8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