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0號原告 彭文祿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 張彭森蓮
彭銀春 彭永甜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子峯 複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由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以平資字第一一七三二0號收件」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由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以平資字第0八五六五一號收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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