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上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上字第75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金佩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曾元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曾天津
(已死亡)被上訴人 曾阿簪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被上訴人 曾甄瑩
張玉桂 曾珠鑾 曾江幼 曾鉉盛 曾秋仁 曾秋貴 曾秋寅 曾秋冬 曾阿幼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上12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明益 律師被上訴人 曾水桐 (即 曾松牛 之承受訴訟人)
曾助舜 (即曾松牛之承受訴訟人) 曾光雄 (即曾松牛之承受訴訟人) 黃曾素卿 (即曾松牛之承受訴訟人) 郭曾束汝 (即曾松牛之承受訴訟人) 曾嬌 (即 曾松江 之承受訴訟人) 曾助讚 (即曾松江之承受訴訟人) 曾助昱 (即曾松江之承受訴訟人) 張曾碧蓮 (即曾松江之承受訴訟人) 胡曾碧雲 (即曾松江之承受訴訟人) 曾碧秀 (即曾松江之承受訴訟人) 曾碧桂 (即曾松江之承受訴訟人) 曾碧惠 (即曾松江之承受訴訟人)曾阿簪(即曾天津之承受訴訟人) 曾文雄 (即曾天津之承受訴訟人) 林曾秀琴 (即曾天津之承受訴訟人) 曾秀蘭 (即曾天津之承受訴訟人) 曾秀薇 (即曾天津之承受訴訟人) 曾稜雱 (即曾天津之承受訴訟人)上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玉希律師被上訴人 曾和一
曾萬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曾元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曾天津於民國(下同)86年1月27日死亡,在上訴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情況下,依法固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惟因當事人之一曾元祭祀公業,派下員眾多,意見不一,派下員大會召開不易,其管理人選任亦須相當時日,本件訴訟程序依法進行顯有困難,本院審酌上情認有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祭祀公業之管理人雖迄仍尚未選任,惟在該祭祀公業有選任訴訟代理人,及兩造均於本院陳明請求續行訴訟程序之情況下(見本院卷三第194頁正面,100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為免延滯訴訟,本院認應以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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