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佩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x34x10=4,0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三、聲請人自100民國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五、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六、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七、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八、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當理由。
九、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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