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0號上訴人 張彭森蓮
彭銀春 彭永甜 彭子峯 被上訴人 彭文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80號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萬9,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