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林玉培
林玉淑 林玉梅 黃柏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杜承翰 律師複代理人 林郁芩 律師被告 郭耀宗
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訴訟代理人莊中央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