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第2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參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黃韋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9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4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罪嫌不足為由,而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臺東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41號卷【下稱毒偵卷】第59頁及其背面)。又上開案件所扣案之殘渣袋1包(毛重0.2343公克),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號)、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6月1日慈大藥字第109060151號函暨委驗檢體之鑑定書附卷足佐(毒偵卷第31至33頁、第44-1頁),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復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連同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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