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陳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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