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1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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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 馬小字 第1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王有祥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15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零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王耀煌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