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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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利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三利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三利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係有不法目的而有所預見,竟與自稱「 謝宜藝 」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6月24日前某日,在陳三利位於桃園縣桃園市○○里○○街之住處,約定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由陳三利提供其身分證件等資料,並於97年6月24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號2樓(聲請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段1之5號2樓)「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雄旗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以陳三利之名義向稅捐機關請領統一發票,並交由「謝宜藝」使用。嗣「謝宜藝」即自98年5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在雄旗公司虛偽製作以附表所示之各該公司為買受人之銷售金額、日期均不實之雄旗公司對外原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84張(聲請書誤載為74張),銷售額共計5,029萬5,976元(聲請書誤載為4,419萬5,386元),以供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附表所示公司持其中75張發票,共計4,681萬7,738元(不含編號1、2、8、13、16、20,其中編號1、13為虛設行號,而編號2、8、16、20未提出申報扣抵,聲請書誤載為65張,金額4,253萬7,148元),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款,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頭漏營業稅捐共234萬895元(聲請書誤載為203萬5,86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將身分證件交予「謝宜藝」,約定以每個月以1萬元之代價,擔任雄旗公司負責人,亦曾到雄旗公司簽署文件,並於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欄上蓋章,然矢口否認涉犯上開犯行,先辯稱:是「謝宜藝」說要拿伊身分證去辦信用卡;復辯稱伊小學沒畢業,有些字看不懂,當時是「謝宜藝」說要幫伊,要給伊工作,「謝宜藝」並沒有說請伊報稅云云。經查:
㈠、雄旗公司於98年5月至同年12月間,並無銷貨予附表所示公司,仍開立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公司乙情,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變更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雄旗公司章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營利事業登記委託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購買及領用統一發票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輔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紀錄表、雄旗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等資料附卷可稽,示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㈡、被告將身分證件交予「謝宜藝」,同意擔任雄旗公司之負責人,此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參偵卷第20頁);然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事關個人隱私、財產及相關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交付使用之,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暨其合理性,始予提供;又被告於偵訊中坦認對方說要伊幫忙報稅;於本院調查中復自承「謝宜藝」要伊當人頭,並約定每個月1萬元之代價等語明確,且查被告在交付上開身分證件時,已為年逾50且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堪認被告明知將此等物品交予他人,將其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對該蒐集身分證件之人將可能以其為商業會計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非法用途乙節,應有所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資料予他人使用、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是被告所辯係遭他人所騙,實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明知雄旗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之事實,竟將雄旗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交予他人以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另被告就前揭犯行,與自稱「謝宜藝」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證件供他人使用,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之風氣,造成他人逃漏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非輕,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及兼衡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1│藍海科技有限公司│1│101萬3,000元│5萬650元│1│101萬3,000元│5萬650元│├──┼────────┼──┼───────┼────────┼──┼───────────┼───────┤│2│新韓館有限公司大│1│30萬元│1萬5,000元│0│0元│0元│││直營業所│││││││├──┼────────┼──┼───────┼────────┼──┼───────────┼───────┤│3│京都同仁堂生物科│1│60萬元│3萬元│1│60萬│3萬元│││技股份有限公司│││││││├──┼────────┼──┼───────┼────────┼──┼───────────┼───────┤│4│漢高國際文教股份│3│1,005萬│50萬2,500元│3│1,005萬│50萬2,500元│││有限公司│││││││├──┼────────┼──┼───────┼────────┼──┼───────────┼───────┤│5│博殷實業有限公司│1│80萬12元│4萬1元│1│80萬12元│4萬1元│├──┼────────┼──┼───────┼────────┼──┼───────────┼───────┤│6│好處多有限公司│1│50萬元│2萬5,000元│1│50萬元│2萬5,000元│├──┼────────┼──┼───────┼────────┼──┼───────────┼───────┤│7│順煒有限公司│4│221萬5,440元│11萬772元│4│221萬5,440元│11萬772元│├──┼────────┼──┼───────┼────────┼──┼───────────┼───────┤│8│天母真園A座管│1│3萬5,238元│1,762元│0│0元│0元│││理委員會│││││││├──┼────────┼──┼───────┼────────┼──┼───────────┼───────┤│9│鵬漢企業有限公司│1│100萬元│5萬元│1│100萬元│5萬元│├──┼────────┼──┼───────┼────────┼──┼───────────┼───────┤│10│世助營造有限公司│1│30萬元│1萬5,000元│1│30萬元│1萬5,000元│├──┼────────┼──┼───────┼────────┼──┼───────────┼───────┤│11│古車汽車有限公司│1│3萬720元│1,536元│1│3萬720元│1,536元│├──┼────────┼──┼───────┼────────┼──┼───────────┼───────┤│12│盛德竹科技股份有│2│200萬元│10萬元│2│200萬元│10萬元│││限公司│││││││├──┼────────┼──┼───────┼────────┼──┼───────────┼───────┤│13│榮貴興業有限公司│3│182萬元│9萬1,000元│3│182萬元│9萬1,000元│├──┼────────┼──┼───────┼────────┼──┼───────────┼───────┤│14│忠慷股份有限公司│6│300萬590元│15萬29元│6│300萬590元│15萬29元│├──┼────────┼──┼───────┼────────┼──┼───────────┼───────┤│15│仩選實業有限公司│7│301萬4,400元│15萬720元│7│301萬4,400元│15萬720元│├──┼────────┼──┼───────┼────────┼──┼───────────┼───────┤│16│和樂御膳有限公司│1│25萬元│1萬2,500元│0│0元│0元│││蘆洲營業所│││││││├──┼────────┼──┼───────┼────────┼──┼───────────┼───────┤│17│勝奇企業有限公司│18│934萬8,180元│46萬7,409元│18│934萬8,180元│46萬7,409元│├──┼────────┼──┼───────┼────────┼──┼───────────┼───────┤│18│八盛食品有限公司│2│75萬950元│3萬7,548元│2│75萬950元│3萬7,548元│├──┼────────┼──┼───────┼────────┼──┼───────────┼───────┤│19│聯華營造股份有限│2│80萬400元│4萬20元│2│80萬400元│4萬20元│││公司│││││││├──┼────────┼──┼───────┼────────┼──┼───────────┼───────┤│20│台栗科技股份有限│2│6萬元│3,000元│0│0元│0元│││公司│││││││├──┼────────┼──┼───────┼────────┼──┼───────────┼───────┤│21│金佳潔有限公司│22│1,098萬9,000元│54萬9,457元│22│1,098萬9,000元│54萬9,457元│├──┼────────┼──┼───────┼────────┼──┼───────────┼───────┤│22│海礦企業有限公司│3│141萬8,046元│7萬903元│3│141萬8,046元│7萬903元│├──┴────────┼──┼───────┼────────┼──┼───────────┼───────┤│合計│84│5,029萬5,976元│251萬4,807元│79│4,965萬0,738元│248萬2,545元│├───────────┴──┴───────┴────────┴──┴───────────┴───────┤│備註:(含虛設行號)提出申報扣抵張數為79張,逃漏稅額為248萬2,545元││(不含虛設行號)提出申報扣抵張數為75張,逃漏稅額為234萬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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