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尹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
國106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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