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 慧萌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鄞盟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
4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大谷機械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0年1月31日│31,474元│0000000│││1│限公司 吳餘祥 │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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