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於93年2月13日以92年度訴字第20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復經本院於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09號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於96年10月9日入監,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3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3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