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96年8月4日,因犯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96年9月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
7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6年9月間,因犯竊盜等案件,再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
2月、2月、2月、2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揭20案所處徒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97年1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2年2月,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11月3日,累進縮刑3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10月4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85號函、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