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 汪德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 景美 │99年10月8日│300,000元│0000000│││││分行│││││├──┼─────────┼─────────┼───────────┼─────────┼────────┼──┤│002│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99年11月8日│300,000元│0000000│││││分行│││││├──┼─────────┼─────────┼───────────┼─────────┼────────┼──┤│003│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99年12月8日│300,000元│0000000│││││分行│││││├──┼─────────┼─────────┼───────────┼─────────┼────────┼──┤│004│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100年1月8日│300,000元│0000000│││││分行│││││├──┼─────────┼─────────┼───────────┼─────────┼────────┼──┤│005│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100年2月8日│300,000元│0000000│││││分行│││││├──┼─────────┼─────────┼───────────┼─────────┼────────┼──┤│006│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99年10月8日│43,000元│0000000│││││分行│││││├──┼─────────┼─────────┼───────────┼─────────┼────────┼──┤│007│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99年11月8日│43,000元│0000000│││││分行│││││├──┼─────────┼─────────┼───────────┼─────────┼────────┼──┤│008│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99年12月8日│43,000元│0000000│││││分行│││││├──┼─────────┼─────────┼───────────┼─────────┼────────┼──┤│009│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100年1月8日│43,000元│0000000│││││分行│││││├──┼─────────┼─────────┼───────────┼─────────┼────────┼──┤│010│鄭宗權│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100年2月8日│43,000元│0000000│││││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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