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娟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華麗一族」影音光碟共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83
4號被告黃娟娟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盜版光碟5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上開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再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經警查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
2項之犯行,並查扣非法重製之「華麗一族」影音光碟1套共5片,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28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前開影音光碟
5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自應由本院依法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