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9號聲請人甲○○原名「許月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34×10=3,740。│├──┼────────────────────────┤│2│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143,161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3│聲請人表示每月必要支出為19,000元,請提出其每月確│││有該支出之具體事證,並說明有何支出之必要?並請試│││擬更生清償方案。│├──┼────────────────────────┤│4│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經參加中華民國債務協商機制之債│││務人,就履行發生困難者,提供「債務協商變更方案」│││使能就還款方案進行調整,請試與其債權人板信銀行等│││銀行再進行協商,並說明協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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