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2│協商成立後,聲請人已還款之期數及其總金額,並提出│││相關還款之紀錄或證據。│├──┼────────────────────────┤│3│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黃沛瀠 對於金融機構亦負有債務之相│││關證明。(如協議書、還款紀錄)另提出其配偶近5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5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4│請提出聲請人近2年股票交易紀錄及其存放於集保公司│││之所有股票紀錄,另提出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5│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6│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經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且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能與債權人再次進行協商,請試與渣│││打銀行等債權人再行履債之商討,以求程序外解決紛爭│││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