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理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理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理銘①因肇事逃逸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7月21日以106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6年8月21日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並於108年7月30日經本院撤銷緩刑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2月20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於108年3月25日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2月20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於108年4月2日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3月29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3月,並於108年4月29日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定應執行刑為11月,並於
108年11月12日確定,上開②③④⑤所示罪刑,經本院於10
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2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9月7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25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①②③④⑤接續執行,其於108年6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946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