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淑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利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109年綜合所得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六、陳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八、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九、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切結書。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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