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文龍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利※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109年綜合所得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109年綜合所得資料。
四、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六、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切結書。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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