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勞日明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叁壹公克、零點壹肆陸公克、零點零陸捌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檢察官承辦99年度戒毒偵字第108號被告勞日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前淨重0.377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31公克、0.146公克、0.068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52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戒毒偵字第108號卷第45頁)。是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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