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家庭暴力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乙○○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審判筆錄附原審卷可稽,原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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