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248號

抗告人 陳曉燕

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符仕育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宜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