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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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 張哲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胡濟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100年2月15日│100,000元│AC0000000││││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