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許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7萬7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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