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蔣晴羽 法定代理人 蔣明峰 原告 許芹瑄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原告 戴培珊
戴銘輝 被告 陳家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