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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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2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5年2月8日起至民國135年2月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甲○○與第三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詎相對人甲○○於清償期屆至未償還借款,且執行無效果,嗣經債權與抵押權輾轉讓與聲請人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95年度拍字第5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鄉○○路子││805-4│養││1│7│全部││├──┼───┼────┼────┼────┼────────┼─┼──┼──┼──────┼─────────┼──────┤│002│嘉義縣○○○鄉○○路子││805-5│養││19│94│全部││├──┼───┼────┼────┼────┼────────┼─┼──┼──┼──────┼─────────┼──────┤│003│嘉義縣○○○鄉○○路子││805-6│養││21│35│全部││├──┼───┼────┼────┼────┼────────┼─┼──┼──┼──────┼─────────┼──────┤│004│嘉義縣○○○鄉○○路子││805-7│養││8│74│全部││├──┼───┼────┼────┼────┼────────┼─┼──┼──┼──────┼─────────┼──────┤│005│嘉義縣○○○鄉○○路子││805-9│養││30│60│全部││├──┼───┼────┼────┼────┼────────┼─┼──┼──┼──────┼─────────┼──────┤│006│嘉義縣○○○鄉○○路子││810-13│養││10│16│全部││├──┼───┼────┼────┼────┼────────┼─┼──┼──┼──────┼─────────┼──────┤│007│嘉義縣○○○鄉○○路子││810-14│養││7│7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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