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