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一號
再審原告甲○○
乙○○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長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冷明珍~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