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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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8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萬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萬金珠於民國92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分0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02日止累計331,663元未給付,
(其中82,808元為本金,248,855元為違約金),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852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萬金珠│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2808││7月03日││算之違約金│││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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