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37號原告 林俊龍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被告 阮厚蒼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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