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育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育倫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育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詹育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5日│106年4月10日│106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558號│第26403號、106年度調│第26403號、106年度調││││偵字第2630號│偵字第263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8號│107年度簡字第473號│107年度簡字第4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8號│107年度簡字第473號│107年度簡字第473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3日│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11月17日│106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25號│字第10520號│字第1080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10號│107年度簡字第2004號│107年度簡字第20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8日│107年5月21日│107年6月1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10號│107年度簡字第2004號│107年度簡字第2005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9日│107年6月16日│107年7月7日│││確定日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255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9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932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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