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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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上訴人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猛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彭國洋 律師複代理人 葉舜華 被上訴人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張瑜庭 律師上訴人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勳聖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所為之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彭洪英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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