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斯維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斯維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斯維因肇事遺棄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遺棄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3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已於101年5月15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1份在卷可稽,爰自101年5月15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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