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5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交簡字第466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