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繳裁判
   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3,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提出被告乙○○最近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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