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繳裁判
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3,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提出被告乙○○最近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