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8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88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晴珮
被   告  林睿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玖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
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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