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另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所示與其餘各罪雖分別係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其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見執行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其請求而為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編號1、2之罪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在案,然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有期徒刑1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年6月),復審酌附表所示同係施用毒品、侵害法益類型同一且各罪實施時間等諸般情狀,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1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慕瑩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編號1至│├─┼────┼────┼──────┼───────┼─────┼───────┼─────┤2曾定應││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年2月22│本院106年度審│106.9.29│本院106年度審│106.9.29│執行刑有│││級毒品│參月│日或23日某時│訴字第1038號││訴字第1038號││期徒刑9│││││許│││││月確定│├─┼────┼────┼──────┼───────┼─────┼───────┼─────┤││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2.24│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柒月│││││││├─┼────┼────┼──────┼───────┼─────┼───────┼─────┤││3│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5.7│本院106年度審│107.1.5│本院106年度審│107.1.5││││級毒品│玖月││訴字第1530號││訴字第1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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