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 李珮菁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被告 李午溪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文森 被告 李林双 訴訟代理人顧定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裁定命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01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