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鈺
陳愛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金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愛娜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審酌被告2人均無前科記錄,,被告黃金鈺係上傳影片、先為誹謗之人,與被告2人均有調解意願,然告訴人不願參與調解、未於調解期日到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調解結果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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