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79號
原 告 蘇鉦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均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